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21-09-13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 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责险”)工作,切实强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前风险防范,提高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流程
自2021年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应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修缮拆除、管线等专业工程安责险工作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承诺项目依法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首次监督会议上,将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二)已开工项目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
(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安责险工作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镇政府负责。
二、明确建设工程安责险各方职责
(一)保险机构职责
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安责险条款和费率,按规定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理 赔。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责险相关普法教育及宣传。
(二)工程参建各方职责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保证资金投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费用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严禁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的项目检查以及事故预防服务,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闭合。
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范围。
(三)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职责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与已投保工程的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 等服务内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由于项目方原因无法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管理部门。
(四)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市安质监总站应将市管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指导督促区管工程的安责险投保工作。
各区(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指导督促街道、镇政府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
三、强化建设工程安责险监督执法
市、区(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开展建设工程安责险相关普法教育及宣传,依托建管、保险相关信息平台共享交换的数据,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的执法检查。
自2021年9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未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
未依法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奖项评比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