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 2020-11-17 )

沪建质安〔2020〕66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11月16日下午17:30左右,浦东新区东樱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该起事故中相关单位未能正确履行事故报告要求。据浦东新区安质监站反映: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并未向监督机构报告。浦东新区安质监站于11月16日20:40接到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后赶赴现场参与调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事故报告规定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报告情况。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安质监总站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或短信报告。 

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违规处置规定 

(一)事故责任单位违反上述事故报告规定,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本市区域内的在建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整改期不少于7天。同时,暂停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在沪承接业务资格,暂停期限直至责任追究结束。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上述事故报告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行业各类评优资格。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