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条件特殊的市重大产业项目生产厂房建筑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操作流程 ( 2020-08-27 )

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现配套《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1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相关改革措施,制定本具体操作流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根据《若干措施》,市重大产业项目要带头实施装配式建筑;《若干措施》中规定的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单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属于市重大项目中的产业类项目;

(2)项目需具有“磁场要求高、有腐蚀性、微振控制等级高”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点;

(3)该建筑单体属于生产厂房。

二、操作流程

1、建设单位需认真学习理解《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对于满足《若干措施》中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就其提出装配式建筑指标调整申请。申请报告中应包括该项目的情况概述、项目具有“磁场要求高、有腐蚀性、微振控制等级高”特点的证明材料。

2、市住建委(节能建材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指标调整的适用性进行核实。

3、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有严重错误或不实的、项目不在《若干措施》规定的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内的,市住建委将申请予以退回。

对于确实满足《若干措施》中装配式建筑指标调整要求的建筑单体,市住建委(节能建材处)将装配式建筑指标调整的业务办理联系单发放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查中心、市安质监总站、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委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办)。

4、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查中心、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在相关信息平台上调整项目装配式指标信息,并由市审查中心、市安质监总站和项目所在的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监管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