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 ( 2020-02-10 )

根据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和市房管局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落实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全面纳入属地防控

各区房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对接房地产销售项目和中介门店所在地街镇、居村委,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中介门店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社区疫情防控范围,并组织力量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门店疫情防控对接工作是否到位、管理责任是否落实、防疫物资是否充分等进行督促检查。

二、明确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是本企业及下属各类经营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员工上岗管理、防控物资保障、销售和接待场所消毒通风等制度;要明确销售项目、中介门店疫情防控责任人,每日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企业员工情况排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对全体职工开展排查,对员工离沪、返沪和节日期间外地旅行居住以及与肺炎感染或疑似病例接触历史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外地返沪职工及时向属地居村委报告。对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和发病病例密切接触史,达到隔离标准的员工,督促其按要求做好隔离工作。对所有在岗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要求佩戴口罩,决不允许员工带病上岗。

四、加强售楼处、中介门店疫情防控管理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市政府规定的时间。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复工后,要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明确的社区和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要求,加强售楼处和中介门店的消毒防疫工作。客户进入售楼处、中介门店等经营和服务场所前,要对其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体温正常、佩戴口罩的人员方可进入。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禁止举办造成人员集聚的销售活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房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并指导街镇相关部门,对售楼处、中介门店落实防疫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或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售楼处、中介门店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各售楼处、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或服务客户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市、区房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