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 ( 2020-02-10 )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复工要求

各类住宅修缮项目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应急抢险项目应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2 月 10 日以后,鼓励住宅修缮项目根据疫情形势,结合项目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项目未复工前,除现场值班人员外的其他相关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项目开、复工需经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同意,并落实工地防疫措施后方可开、复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复工条件

1、组织管理

项目现场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住宅修缮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小组由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经理、总监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街镇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居村委、业委会及物业公司。

2、人员管控

疫情防控小组应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来自及途经重点地区人员未经在沪隔离观察(留验)14 天,不得进入项目现场。发现未隔离观察(留验)过的重点地区人员,立即通知属地社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2)其他非重点地区来沪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项目现场;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并落实专车送至就近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3)与重点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参照重点地区人员要求执行。

3、施工现场管控

(1)项目所在小区有条件设置封闭的办公及宿舍区域的,应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设立出入岗,建立进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没有条件设置封闭的办公及宿舍区域的,应配合小区居村委、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做好施工所需车辆及人员进出的管控工作。

(2)施工单位应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同时,在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4、防疫物资准备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

5、教育交底

各相关单位在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开、复工前安全教育交底的同时加强对卫生防疫等内容的教育。

(二)开复工流程

1、各方自查及上报

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开、复工条件开展开、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对符合开、复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上报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自查及整改情况。

2、复查和申请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单位上报的开、复工书面材料结合开、复工条件对项目现场实施复查并征求属地街镇意见。复查通过后填写《住宅修缮工程开、复工检查表》(附表一)并向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3、审核

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收到开、复工申请后,对开、复工条件进行确认,合格一家开复工一家。

二、施工过程管控

修缮工地开、复工后,各相关单位应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相关书面档案备查:

(一)人员要求

1、做好现场人员信息登记全覆盖

现场办公及宿舍区域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区域。工地现场所有人员信息必须录入人员实名制系统,对于每日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项目验收后做好人员去向登记,全面、实时掌握工地人员信息动态。新进场人员按照开、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

项目疫情防控小组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并记录档案。

3、配合做好行业社会监督全覆盖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现场设立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二)施工现场管控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因地制宜调整用餐方式,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教育和每日岗前教育。

(三)信息化管控

所有开、复工项目应充分运用修缮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对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对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工作人员坚决不予进入施工现场及办公、住宿区域。市、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管控,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的提前告知、后续统计等管控工作。

三、应急处置

1、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属地社区并落实专车送至就近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相关防治工作,并上报市、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

2、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按照人员管控要求管理应急抢险保障队伍,针对可能或即将发生的险情及时响应并进行应对处置。

四、相关单位责任落实

各相关单位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

1、实施单位是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编制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属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复工。

2、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明确自身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主体,切实督促公司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一线人员的防控管理体系,做好人员管控、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3、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要将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监管,对辖区内住宅修缮工地施行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并配合疾控部门做好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调度和监管。对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五、信息报送要求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继续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每天中午11时前,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继续向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报送前24小时辖区内住宅修缮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六、相关责任处置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约谈、通报,并采取减扣信用分、限制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后续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