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发布 ( 2020-06-24 )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委制定《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此前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在沪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继续教育、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问: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分总则、初证、继续教育、考试、证书管理、违规处理和附则。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的安全生产知识初证的报名、考试,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类人员”证书的发证、变更和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升了管理要求

1、外省市人员从业管理规定从严。在现有“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前提下,规定了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沪从业,不再直接变更换发本市证书,而是要求其应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

2、违规违纪惩处力度加大。一方面缺考或者考试不合格后再报考的设定时间间隔,要求不少于6个月。以往没有规定,缺考占比较高,考试准备不充分,反复报名现象普遍,造成财政及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考场违纪的明确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3、失信处理力度加大。外省市企业和个人出具虚假“三类人员”证书有效性承诺的,撤销失信人员在沪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扣除失信企业诚信分2分,以虚假承诺中标的项目无效。

三、便捷了证书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电子证书管理,待系统开发完成后,将实现“三类人员”考核网上报名、取证、变更和查询等工作环节的线上操作,精简办理流程。此外,也将进一步便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