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消防条例通过,增加物业管理住宅消防 ( 2020-03-21 )

3月19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的短板,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

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了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细化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和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承担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决定》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决定》还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将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范围从“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扩展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此外,《决定》明确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增加了建立消防档案,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做好公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和管理等职责。同时,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优化消防监管执法方式。

《决定》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实行分类监管;明确住建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环节,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图纸技术审查、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

为适应特大城市消防安全需求,《决定》明确本市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