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房屋管理、文明施工等行政处罚事项统一纳入上海城管执法范围 ( 2020-02-27 )

新修改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将于3月起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将房屋管理、文明施工领域有关行政处罚事项集中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也就是说,原办法中物业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将被拓宽至全部房屋管理类事项,包括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并在建设管理领域,增加文明施工管理领域处罚事项。

综上,城管执法权限包括如下内容:

1、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新办法完善了责令改正类案件执法程序。原规定中,部分行政处罚条款设定需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进行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专业行政部门仍有日常管理职责。为使专业管理与集中执法有序衔接,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新办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维护城市有序运行,离不开一支素质过硬的城管执法队伍。在这一点上,新办法也有所体现——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