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 2019-08-16 )

沪房规范〔2019〕4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实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拆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从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等拆除工程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申报备案。 

 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拆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表》(以下简称《申报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已选择施工单位的,应当提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四)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六)项目所在地块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七)拟拆建(构)筑物价值甄别清单。 

三、区拆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查看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申报备案表》填写完整、提交资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申报备案表》填写不完整或提交资料不全或拟发包的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拆除范围或毗邻区域涉及保护建筑、防汛墙,或需保护的地上地下管线、绿化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结果应当及时以书面告知拆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拆除范围内不需保护、保留的管线切断或移位,以及施工区域内人员和设备的迁移。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的,市或者区拆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六、本通知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关于实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4〕37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