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19-11-18 )
索取号 | 310000004420190002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房市场〔2019〕182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a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房市场【2019】182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对本市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做好本市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专项检查。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2月底。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各区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或集中租赁项目(以下简称:各场所、项目),重点围绕以下对象开展安全检查:
1、集中建设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单位租赁房项目;
2、已纳管的“非转租”长租公寓项目;
3、其他利用非居物业开设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或项目。
三、检查方式
(一)全面排摸
各区房管部门牵头,联合消防、规划、建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督促各街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各场所、项目开展地毯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及造成安全隐患的出租行为,对违法经营主体依法严处。
(二)企业自查
各场所、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对确保租赁房屋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各区联合检查组要督促责任单位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安全自查工作,重点自查各场所、项目的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治安安全等情况。要确保各场所、项目的房屋外墙和空调外机等悬挂物牢固、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用电用气合规,入住人员登记管理到位。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予以整改排险,并向区房管局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三)联合检查、抽查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争取政法、街镇等部门支持,联合街镇和属地消防、规划、建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针对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守住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治安管理安全三条底线。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房管要主动跨前,积极联合属地消防、规划、建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属地街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联络机制。
(二)检查情况应建立一项一档,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对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建立一案一策处臵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区政府。
(三)各区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涉黑涉恶问题或线索的,及时移送区扫黑办查处。
(四)各区对于本次专项检查、整改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要做好相应预案,防止出现负面舆情。
附件:本市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或项目明细表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