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05-10 )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改进建设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结算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计量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针对不同的招标形式,确定了总价合同的两种计量方式:第一种,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单价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所以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以调整;第二种,对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不予调整。

  目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正在进行修订,对于总价合同的计量方式进行了统一。关于总价合同的计量,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具体以住建部发布为准。

  二、有关工作建议

  关于“采用招标清单形成的固定总价合同,竣工时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合同误差不超过±3%的不予调整合同价”的建议,根据《上海市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意志,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固定总价合同,竣工时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合同误差不超过±3%,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