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05-10 )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改进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含勘察)发包条件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促进本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深入推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型升级,2021年我委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发包内容,允许部分建设项目(即建设标准明确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勘察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适度增加了发包内容。

  针对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这一突破,我委在制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时,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大力推进本市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二是保证工程总承包的生产组织方式在具体项目中顺利实施;三是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区分对待。我们秉持的原则也契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要求的“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相关要求。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

  (一)建设标准明确的中、小型项目。考虑到此类项目技术难度不大、方案比较成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准后直接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二)大型建设项目。由于项目建设内容比较复杂、技术难度较高,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较大,后期项目实施中难以实现总价包干,超概现象严重。因此,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方案明确、风险降低后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同时,工程勘察应当为初步设计提供技术支撑,其招标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这也是此类招标不含勘察的原因。

  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在核准或者备案后即可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此外,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的推进,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准后直接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